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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及榨取他事業所屬網站所登載之不動產租售資 料,混充為自身網站資料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06. (九十)公壹字第8911842-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6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網站上載稱「同時發佈二00、000
       筆出售、出租物件為全省之冠」廣告不實及榨取他事業所屬網站所
       登載之不動產租售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資料之行為,涉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本(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五次委
       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五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
       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06. (九十)公壹字第八九一一
       八四二-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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