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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收取斡旋金,未同時告知尚有內政部版
要約書可供選擇,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13. (九十)公壹字第8914928-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13日
主旨:貴企業社被檢舉於仲介房屋買賣過程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業經本會九十年三月八日第四八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
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企業社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
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
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
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企業社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之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13. (九十)公壹字第八九一
四九二八-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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