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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為借用、出借牌照行為,製造競標之假象,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16. (九十)公貳字第8902985-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16日
主旨:有關於 貴公司等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參與雲林縣○○鄉公所十七件
工程招標案,為借用、出借牌照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經提本會九十年三月八日第四八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
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雲廉
字第一六七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16.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二
九八五-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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