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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參字第8911140-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7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
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
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其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一一
四0-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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