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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法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16. (九十)公參字第8904707-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6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三條之二
       第二項,及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四
       月十二日第四九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七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
       影本,以掛號郵件寄送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
       七四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
       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
       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及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正。」續行處理。(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4.16.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0四七0七
       -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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