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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02. (九十)公貳字第8907362-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以不當欺罔手法及顯失公平之行為推銷商品,
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第四九三次
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八九北府消保字第二二四九九
八號函轉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傳真號碼:0二
-二三九七四九七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
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
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02.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七
三六二-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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