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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產製「○○」因與「○○」商品發生混淆,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4. (九十)公參字第8913120-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4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製造、販售「○○」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業經本會九十年五月三日第四九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
       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4.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
       一三一二0-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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