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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2. (九十)公處字第07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2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
      書面同意,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
      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不法行為,並自
      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已參加之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書
      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以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赴被處分人營業處所為業務檢查,經查得被
      處分人招募○○○(出生日期為七十一年○○月○○日,下同)、○
      ○○(七十一年○○月○○日)、○○○(七十三年○○月○○日)
      、○○○(七十一年○○月○○日)、○○○(七十一年○○月○○
      日)、○○○(七十二年○○月○○日)、○○○(七十四年○○月
      ○○日)、○○○(七十年○○月○○日)、○○○(七十一年○○
      月○○日)等九名未成年人為參加人,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
      六條規定,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二、被處分人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到會陳稱:「被處分人就未能徵得○○
      ○等九名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乙事,確有疏失,然被處分
      人經本會業務檢查後,已改正前開疏失,並提供有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未成年人○○○加入時,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影本乙份為證。另被
      處分人原於事業手冊規定參加人須滿二十歲之規定,亦修正為年滿十
      八歲未滿二十歲之參加人,須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理  由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
      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
      參加契約。」又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
      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另: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
      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被處分人招募○○○、○○○、○○○、○○○、○○○、○○○
      、○○○、○○○、○○○等九名未成年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該
      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之規定。然因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而
      本會為業務檢查時,其參加人僅二百七十二人,且無其他違反多層次
      傳銷相關法令之重大違失行為,是經審酌被處分人之營業規模、經營
      狀況,配合調查之態度良好等情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
      項、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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