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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5. (九十)公參字第89042451-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5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及依據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
十二條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四九八次委員會
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
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
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
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
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及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5.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0四二
四五一-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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