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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8. (九十)公參字第8905941-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8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同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
       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
       五月十日第四九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請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
       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
       四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
       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系爭不法行為或未遵期檢送
       變更事項向本會辦理報備,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
       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
       勒令歇業。」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8. (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0五九四一-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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