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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9. (九十)公參字第8914940-0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9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銷售「○○」建物廣告不實,且有欺罔及顯失
公平情事,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乙
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五0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處分
書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依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內容辦理者,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9. (九
十)公參字第八九一四九四0-0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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