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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處分,提起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0.07.20. 臺九十訴字第042861號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0日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訴願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九)公
處字第二二一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被檢舉於認證尚未通過,即於報紙上刊載「ISO 9002認證」等
字樣之徵人啟示廣告,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等情。案經原處
分機關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以訴願人於報紙廣告刊載「ISO 90
02認證」,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以(八九)公處字第二二一號處分書,命訴願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
)五萬元。訴願人不服,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係以
「○○」企劃案認證,登錄範圍為「○○」商品及服務內容,其所銷售之
○○公司商品既已通過「ISO 9002認證」,何來誤導大眾之嫌。雖其公司
登記項目眾多,但自開業以來只經營「○○」企劃案,且係在徵人廣告上
刊登,亦明白告知應徵者該企劃案,並未提到其他以外之業務云云,提起
訴願。
理 由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
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之服務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準用之。又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公平交易
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復為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所規定。本件原處
分機關以訴願人於報紙廣告刊載「ISO 9002認證」等字樣,為訴願人所自
承。縱ISO 9002認證係以○○公司之名義所申請,並已通過認證,亦僅代
表○○公司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已獲認證機構核發證明。而訴願人從未以自
己名義申請認證,且其登記營業項目眾多,其於報紙廣告刊登「ISO 9002
認證」等字樣,易使民眾誤認其所營相關業務已取得品質認證,顯為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
項規定,乃以(八九)公處字第二二一號處分書,命訴願人自處分書送達
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以罰鍰五萬
元,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當。訴願人雖訴稱其公司登記項目眾多,但自
開業以來只經營「○○」企劃案,且係在徵人廣告上刊登,亦明白告知應
徵者該企劃案,並未提到其他以外之業務云云,惟查訴願人所刊登之報紙
廣告,僅刊登「ISO 9002認證」等字樣,並未載明其目前所經營之企劃案
係銷售○○公司「○○」商品及服務。況所刊之廣告係屬公司徵人廣告,
觀諸廣告實難謂一般大眾可以獲致系爭廣告所載「ISO 9002認證」係○○
公司之商品及服務之認知。次查ISO 9002認證係以○○公司之名義所申請
,縱○○公司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已獲認證機構核發證明,惟訴願人於報紙
廣告上刊登「ISO 9002認證」等字樣,易使民眾誤認訴願人以自己名義取
得認證,顯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以
維持。又本件訴願書未載明訴願人之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經本院以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臺九十訴字第00七六四六號函請訴願
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依法補正送本院,該函業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送達於訴願人,惟訴願人迄未補正,程式亦有未合,併予指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郭介恆
委員 陳猷龍
委員 劉代洋
委員 陳 樹
委員 蔡墩銘
委員 蔡茂寅
委員 周志宏
委員 林輝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院長 張俊雄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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