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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3. (九十)公貳字第8905616-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3日
受文者:○○公會
主旨:關於 貴公會被檢舉統一規定花蓮地區瓦斯行同業調漲桶裝瓦斯之
零售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第五0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民眾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會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傳真號碼:0
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
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3.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五
六一六-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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