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會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3. (九十)公貳字第8905616-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3日
    受文者:○○公會
    主旨:關於 貴公會被檢舉統一規定花蓮地區瓦斯行同業調漲桶裝瓦斯之
       零售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第五0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民眾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會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傳真號碼:0
       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
       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3.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五
       六一六-00四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