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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5. (九十)公參字第8912246-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5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廣告被檢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第五0六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分(處分書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衛署藥字第0八九00一五
六七八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內容辦理者,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四、檢還「○○」、「○○」及「○○」等三本書。(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 90.07.25.(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二二四六-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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