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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5. (九十)公參字第8907393-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5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
主旨:關於 貴公司因襲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被檢舉違反公平交
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第五0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
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他事業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八九)寶檢字第五二八一三號
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5.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0七
三九三-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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