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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結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7. (九十)公結字第673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7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約九九.九七%股份,且申請
    結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已逾新臺幣五十億元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
    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約九九.九七%股份,屬公平
    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結合型態,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
    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係以銀行業存、放款為主要業務,據財
      政部金融局統計資料顯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九十年三月底之存
      、放款餘額約占本國銀行總額之三.七八%及三.五六%。○○股份
      有限公司並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向財政部金融局申辦經營「應收帳款收
      買業務」,八十九年該項業務量約占市場總量之九.三三%,僅次於
      ○○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另因○○股份有限公司非屬
      銀行特許業,未從事相關銀行業務,因此,本案結合主體業務僅「應
      收帳款收買業務」部分重疊,允先敘明。
    二、由於本結合案參與之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係概括承受○○
      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因此本案申請人○○股份有限公
      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後,在「應收帳款收買業務」部分或有嚴
      重損及該特定市場競爭程度之疑慮。惟查對於商品或服務市場交易之
      賣方而言,其交易方式除可利用放帳將其債權列為應收帳款方式外,
      尚有開立信用狀、直接匯款或收受票據等多種方式可供選擇,對本結
      合案二參與事業之相對依賴性,應不致因本結合案而顯著提高;復因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申辦門檻相當低,幾無任何不易克服之限制
      ,一般行業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登記後即可經營,復以財政部金融局
      於八十六年開放銀行申請經營該項業務後,陸續已有數家銀行投入競
      爭行列,該市場已呈現高度開放自由競爭狀態,幾無任何進入障礙。
      準此,本結合案之實施,將不致有嚴重的限制競爭疑慮。
    三、本案二參與事業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將可借重○○股份有限公
      司發展業務之專業經驗及完備的電腦資訊系統等利基,再配合○○股
      份有限公司的客戶基盤、推展能力、資訊能力等的充分整合,彼此資
      源將可因此獲得充分交互運用,達到有效提升經營效益的目的;同時
      ,○○股份有限公司亦可透過○○股份有限公司資金之挹注融通,以
      降低資金取得成本,進而得以較合理且具競爭力的價格回饋於客戶,
      確有助於提高整體經濟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四、綜上,本案二參與事業結合後,應不致產生嚴重之限制競爭效果,且
      可因規模擴大而改善整體經營績效,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
      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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