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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31. (九十)公貳字第8908598-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31日
    受文者:○○○
    主旨:貴事業被檢舉於花蓮縣○○鎮公所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辦理之工程標
       案,出借或借用他人投標文件參標,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
       ,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第五0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施行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31.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八五九八-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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