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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31. (九十)公貳字第8908598-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31日
受文者:○○○
主旨:貴事業被檢舉於花蓮縣○○鎮公所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辦理之工程標
案,出借或借用他人投標文件參標,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
,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第五0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施行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31.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八五九八-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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