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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31. (九十)公處字第096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31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律師
○○○ 律師
○○○ 律師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銷售○○廣告對商品之內容、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並於○○車系形象廣告未充分揭露相關資訊,致消費者誤認
○○業經日本安全評鑑,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於○○比較廣告上,就競爭商品之內容、品質為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
三、被處分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四、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民眾(下稱檢舉人)來函
檢舉,略以:
(一)被處分人於○○(下稱系爭車款)廣告中所援用之「各車種安全測
試一覽表」之資料來源係「日本運輸省和OSA 國家汽車安全及受害
者援助組織(OSA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Automotive Saf
ety & Victims'Aid) 」所編製之八十九年最新「JNCAP 日本新車
評估」報告(下稱OSA 報告),惟該報告並未包括系爭車款之測試
結果。
(二)被處分人在與其他競爭對手之車款進行比較之際,未揭露充分資訊
,如OSA 報告中皆會註明製造年份等,致比較基準出現不公平之情
形外,並援引外國檢測機構所為之安全報告,作為宣傳其於國內產
銷系爭車款之手法,事屬混淆視聽,使消費者對系爭車款或被比較
車款之內容、品質等產生誤認。
(三)部分廣告中所刊登之「各車廠AAA 評鑑一覽表」中數字顯示,○○
以十五席遠遠超過其他世界知名汽車品牌;惟廠商在安全指數得到
AAA 的機會與廠商參加評比的車數相關,被處分人以模糊字眼,強
調其所累積AAA 的評價而推論品質優於其他事業,未盡告知其參與
評比的車種達十二臺之多之責,使消費者產生「有最多AAA 的就是
好車」之錯誤觀念。
(四)被處分人播放之電視廣告片,可明顯推斷出現於影片中之撞擊測試
畫面並非OSA 所為,乃為○○自身所做之車種測試畫面,惟其於畫
面上出現「OSA 」及「日本國家級評鑑」字幕;再者,畫面所出現
之測試車輛為○○最頂級之旗艦車種○○,但於結尾之前所出現的
畫面為系爭車款,以較高等級車種測試結果宣傳同廠牌但不同車種
之廣告,有誤導消費者,造成不公平競爭。
(五)另被處分人於九十年一月份「○○」雜誌中所附「同級車款安全比
較表」中,就「○○」車款於OSA 安全評價項目寫「無」;此一車
款甫於八十九年於日本上市發表,根本未受OSA 評比,被處分人逕
於OSA 安全評價項目寫「無」之行為,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以為○
○的車沒有得到任何A 的評比,而非未受OSA 評比的印象。被處分
人以此來貶低他公司產品之形象,進而吸引○○公司大量交易相對
人轉而與其交易,其廣告手段妨礙市場上公平競爭秩序。
二、案經通知被處分人提出陳述及到會說明,內容略以:
(一)系爭車款雖係在國內產銷,且係於八十九年才推出上市,但其設計
內容乃係源自於日本○○車廠所製造之○○車款,尤其是底盤結構
完全相同,有日本○○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書可為佐證。另系爭車款
亦採用與○○車款完全相同之ZBC 設計,此設計之內容包括六角形
橫斷面側樑、S 型側樑、應力分散式結構、強化第二橫樑、加寬橫
斷面及新增第三橫樑等,顯見兩者之安全設計是完全相同的。且系
爭車款更配置與○○車款完全相同之安全配備,包括EBD 電子煞車
力分配系統、主動式頭枕,BAS 煞車輔助系統、雙前座側安全氣囊
及安全帶自動預縮裝置及束力限制等;至於些微的配備項目會有不
同,係因銷售地區的市場不同而有些許不同,但不致影響安全結構
。該公司表示,由於國內主管機關並不作汽車測試報告,而民間復
缺乏具有高度公信力之汽車測試機構,故汽車業者於行銷各型汽車
時,均係引用國外權威機構所作之測試報告。所幸許多國產汽車之
設計,甚至主要零件之製造,均係來自國外大型汽車製造廠商,故
國內生產之汽車實與國外接受測試之汽車,大同小異。且消費者於
選購汽車時,即已明確知悉其所選擇者係國產車或進口車,故引用
國外測試報告以促銷國產汽車,消費者應仍明確知悉,該測試報告
所測試之對象,並非該國產汽車,故應無誤導消費者或不實之情事
。
(二)於該公司廣告中引述之○○汽車、○○汽車、○○及○○汽車等之
測試資料,完全係引述自該OSA 報告,就其測試結果之表達,並無
任何不實之情形。按OSA 測試之對象乃係當時在市面上仍有販售之
各種汽車,故不論各該受測車種之首先推出年份為何,其既仍在市
面上繼續銷售,並未進行改款,則彼此之間實即立於平等之比較基
礎。據該公司瞭解,○○自八十四年推出後,至八十八年間均未進
行改款,故所謂八十四年份之○○汽車,實與八十八年之○○相同
。OSA 報告之受測車種,於○○部分,實即係以其在八十八年仍在
市面上銷售之車種進行測試,而於○○部分,亦係以其於八十八年
仍在市面上銷售之八十七年款車種進行測試。顯見兩者均可謂係八
十八年份之汽車,就OSA 所進行之測試而言,兩者並無立足點不平
等之問題。由於就該測試報告而言,各該受測車種均係在八十八年
於市面上銷售之車種,彼此之間並無差別,因此首先推出年份實不
具有特殊意義,故該公司於設計廣告時,並不認為受測試車種首先
推出之年份有何重要性,更不覺得有加以標示之必要性。該公司實
係為求該平面廣告的整體美觀性,故於揭示各種車款時,均未提及
其年份,該公司實係無任何誤導消費者之意圖。此由該公司於該平
面廣告中,明確列出xxxxx之網址,供消費者做更深入之查詢
,亦可獲得明證。
(三)該公司於廣告中所刊登之「各車廠AAA 評鑑一覽表」,完全係根據
OSA 報告之內容,並無不實之情事。OSA 係以車種重量在2.8 噸以
下在日本有銷售的車款,為受檢測之對象,在檢測當時○○有十二
種車款,○○十二種車款,○○有九種車款受檢測,及其他廠牌之
汽車。測試結果,○○共獲得十五個AAA ,獲得此最高榮譽之比例
高達百分之六十二.五(即每種車款測試駕駛者及副手席兩部分,
十二種車款即有二十四個項目,其中十五個項目獲得AAA,15÷24=
0.625) ,○○十二種車款僅獲得兩個AAA ,獲得比例為百分之八
.三(2 ÷24=0.083 ),○○九種車款僅獲得三個AAA,獲得的比
例為百分之十六.七(3÷18=0.167) 至於○○七種車款則完全未
獲得AAA 之最高榮譽。故可知該一覽表所傳達之訊息,與事實完全
相符。該一覽表實僅在表彰各車廠所生產之汽車,在安全評價上之
差異,並無影射質疑其他品牌汽車之品質。
(四)○○品牌之形象廣告係強調○○全車系之安全性,而非強調某一特
定車型上之安全性,其所欲傳達的訊息為○○車系得到 AAA評價之
來源,故於該廣告中不論引用那一種車款進行撞擊測試,係屬於○
○車系者,實即應無誤導消費者或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之情形。至於
該撞擊測試並非OSA 所作,實乃當然之理,因為OSA 在進行測試時
,並不會邀請相關汽車業者參加,故該公司顯無可能錄得OSA 進行
撞擊測試時之錄影帶,故該廣告中之撞擊測試過程雖係由日本○○
公司另行拍攝,但實亦不會造成消費者之混淆或誤認,檢舉人之檢
舉實屬誤解。
(五)另有關○○公司主張該公司於「○○」雜誌中所附「同級車款安全
比較表」中,就「○○」車款於OSA 安全評價項目寫「無」,此將
誤導消費者以為「○○」 一個A都沒有之部分,該公司表示上開雜
誌第○○頁至第○○頁,並無提到「○○」,故應無○○公司所稱
情事。
(六)關於系爭車款及○○品牌形象廣告,前者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至九十
年三月間,共計有八種版本;後者在九十年一月間刊登,有兩種版
本。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一月刊載於「○○」上之○○形
象廣告係由日本○○公司自行刊登,並未透過該公司之協助。而於
九十年一月份之「○○」雜誌第○○頁所刊登之「各車廠AAA 評鑑
一覽表」,則由該公司所提供,故兩者在表現方式上有所不同,資
料內容之多寡與繁簡亦有差異。
(七)OSA 報告中十二款○○車系,有○○及○○(○○)兩款,與該公
司於臺灣產銷之汽車,有相同安全結構。
(八)OSA 報告在八十九年三月即已公布,而日本○○公司在八十九年上
半年即已全盤規劃系爭車款的行銷策略,故八十九年七月即已有廣
告。而○○的新車至八十九年底才有廣告,該公司並無法預測該車
何時上市或進行廣告活動,亦無意針對某一廠商進行打擊。有關○
○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要求該公司完全停止該廣告,該公司基
於其主張並非完全有理,且如此將破壞該公司本身之行銷策略,惟
該公司嗣後亦有回應○○公司,同意將比較表部分予以刪除,該公
司自九十年二月七日即無刊載。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另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二、本案被處分人於○○及○○車系之形象廣告中,或以文字表示其獲得
日本官方安全認證,或明列○○、○○及○○等廠牌之競爭對手,評
比安全測試結果乙節:
(一)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報、九十年二月七日○○報、
九十年二月二十九日「○○」雜誌、九十年二月十三日「○○」雜
誌載有:「『Triple Safety』 安全設計更讓○○成為國產同級車
中唯一榮獲『日本○○』3A級的最高榮譽肯定」;「根據日本官方
八十九年最新實車撞擊報告顯示,○○以駕駛席、助手席雙雙摘下
AAA 最高安全評價的優異表現,超越同級車嬴得日本國家頂級安全
認證的絕對殊榮」等文字。經查OSA 報告中未載有系爭車款之檢測
結果,且被處分人亦坦言系爭車款實際並未接受OSA 之測試;雖被
處分人稱其設計內容乃源自於日本○○車廠所製造之○○車款,兩
車款之底盤結構完全相同,且同採用ZBC 設計、EBD 電子煞車力分
配系統、主動式頭枕, BAS煞車輔助系統、雙前座側安全氣囊及安
全帶自動預縮裝置及束力限制等,惟系爭車款縱與○○車款之底盤
結構,或安全設計理念相同,然兩車款之製造地及製造者等並不相
同,且其外觀或附屬配件已有修改,故尚難逕認於國內產銷的系爭
車款,當然與在日本產銷的○○車款完全相同。被處分人逕於廣告
刊登「讓○○成為國產同級車中唯一榮獲『日本○○』3A級的最高
榮譽肯定」,或「○○以駕駛席、助手席雙雙摘下AAA 最高安全評
價」等語,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車款曾接受OSA 的撞擊測試,並獲
得日本官方之安全認證或榮譽肯定。綜上,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就系
爭車款之內容、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洵堪認定。
(二)另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
日○○報、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雜誌、九十年一月一日「
○○」雜誌,使用「超越○○、○○、○○等車」,榮獲日本「○
○」3A級的最高榮譽肯定等文字。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報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報、九十年一月三日○○報、九十
年一月五日○○報上,以○○、○○、○○及○○等為比較對象,
就撞繫測試結果製作「各車種安全測試一覽表」,表彰其安全品質
或性能較其他廠牌優秀,並佐以「超越○○、○○、○○等車」,
營造最安全的行車呵護等文字;然實際上系爭車款並未接受OSA 的
撞擊測試,亦未獲日本官方之安全認證,被處分人逕以上述文字及
安全比較表刊登在各大報紙、雜誌等媒體上,易使消費者誤該認系
爭車款曾接受OSA 的撞擊測試,其安全性能較安全比較表上之他廠
牌汽車優越,足認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就系爭車款之內容、品質為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
三、又被處分人針對○○車系之形象廣告,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報、九
十年一月「○○」雜誌,以及九十年一月「○○」雜誌中所刊登之「
各車廠AAA 評鑑一覽表」,將各廠牌獲得AAA 之數量以柱狀圖表示,
該數值顯示○○獲得安全認證之比例,較其他廠牌為高,並佐以「○
○以15席AAA 頂級肯定,遠遠超越其他車廠,NO.1安全車廠實至名歸
」之文字。此評鑑一覽表或文字雖基於OSA 八十九年所發表之測試結
果,惟揆諸日本○○公司於「○○」、「○○」等雜誌所刊登評鑑一
覽表中,均有充分揭露各受檢測車款之數量、名稱、測試年份及所獲
得安全測試之評比結果等資訊,然被處分人所刊登之廣告卻未充分揭
露相關資訊:
(一)被處分人若欲以比較廣告之形式,提供消費者更多之商品資訊,使
消費者得以更加瞭解商品並增加選擇機會,應符合廣告公平性與真
實性,宜避免喪失客觀、公正之立場,或比較基準欠缺一致性,致
廣告之真實性受到質疑。被處分人稱,國內並無具有公信力之檢測
機構,汽車業者在行銷其各型汽車之際,均引用國外權威機構所作
之測試報告,惟事業在引用此等測試報告之際,除標註報告來源,
更應加註說明測試之基準、受測車款等相關資訊,以避免消費者對
於受測車款之品質等產生誤認或混淆。
(二)被處分人於評鑑一覽表中,並未如「○○」雜誌等加註「汽車安全
比較測試適用於日本市場出售、日本製造的○○型號汽車,和在日
本市場出售的其他品牌型號汽車」,且亦未充分揭露比較車款或被
比較車款之相關資訊,如受測數量、車種、年份,及受測結果等,
乃有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該評鑑一覽表所表彰之結果,係針對於國內
產銷之○○車系所為。此外,OSA 報告中發表之受測結果之○○車
系十二車款並非均在國內有產銷事實,因此被處分人在未完全揭露
資訊,或載明該評鑑一覽表僅適用於日本產銷的車款,而逕以 OSA
報告之結果,作為宣傳其於臺灣市場產銷之○○車系安全性能或品
質優於其他廠牌之廣告,易使消費者產生錯誤印象,以為系爭車款
或在臺有產銷事實之○○車系業經日本安全評鑑,而較其他廠牌為
優,該廣告未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所禁止於商品內容、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
四、電視廣告○○車系形象廣告中所為之日本安全評鑑碰撞測試係由日本
○○公司本身所為,及受撞擊測試之車款非為系爭車款乙節,經查:
該廣告畫面在進行撞擊測試之際,所使用的車款為○○車系中最頂級
之○○,然結尾畫面所出現者為系爭車款○○汽車。被處分人雖辯稱
該廣告係為○○車系廣告,故其利用最頂級的車款進行撞擊測試並無
不妥,然鑒於被處分人推出該形象廣告期間,亦同時積極推出系爭車
款之報紙、雜誌等廣告,在電視、報紙廣告交替推出之下,有使消費
者誤認撞擊測試廣告係就系爭車款所為。核上開電視廣告之表現方式
,以前後不同之車款推出○○車系形象廣告,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車
款經撞擊測試,該廣告即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
五、又○○公司反映,被處分人於九十年一月份「○○」雜誌中所附「同
級車款安全比較表」,就「○○」車款於OSA 安全評價項目寫「無」
,此一表列方式,有使人誤認該車款未得到任何A 的評比,然該車款
實為未受OSA 檢測;被處分人利用消費者在解讀該段文字可能產生與
事實偏離,致貶抑其新車產品形象,以吸引其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乙
節。被處分人雖辯稱其在該表中並未提到「○○」,然○○公司於八
十九年底改良推出「○○」,而被處分人於該表之「○○」欄下就同
級車型註明為「○○」,而於車體技術註明為「○○」,綜觀上述文
字之呈現方式,有使消費者誤認所指者即為○○公司之「○○」車款
之虞。經查:該「同級車款安全比較表」在被比較對象安全評價項目
寫「無」與OSA報告所呈現:未受測試係註明「not test planed」,
兩者表現方式不同,對未參與測試車種逕寫「無」,立於不公平基礎
之比較,核屬不實之比較。按比較廣告中若提及他事業之商品或服務
之優劣,如涉有不實或欠缺比較依據者,因非就廣告主所販售之商品
或提供之服務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尚有不符。類此借廣告方式貶抑競爭對手,以遂行自身商
品或服務之行銷,已對競爭對手造成顯失公平,因明顯侵害效能競爭
之本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
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之規定。
本案被處分人於「同級車款安全比較表」中,就「○○」車款於 OSA
安全評價項目寫「無」,此一表列方式確實有使人誤認該車款未得到
任何A 的評比,而非該車款未受OSA 檢測,此等廣告手法有阻礙競爭
者為公平之競爭,易使消費者受到欺罔而損及交易秩序,顯與公平交
易法所欲維護之符合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交易秩序有違,核屬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六、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引述日本OSA 之安全評估報告,稱
其產品獲日本官方安全認證等,或表列「各車種安全測試一覽表」以
彰顯其產品優於其他廠牌車款,然該車款實際未受OSA 檢測,OSA 報
告並未載有該車款之相關檢測結果;另被處分人於○○車系形象廣告
之「各車廠AAA 評鑑一覽表」,未充分揭露受測車款等之相關資訊,
易使消費者對○○之內容、品質等產生混淆或誤認;被處分人更於○
○車系之電視形象廣告中,出現撞擊測試畫面與結尾畫面車款不同,
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經撞擊測試獲得最高評價AAA 之認證,上開
諸行為足認被處分人就○○之內容、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記
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又被處分人於○○之
比較廣告上就競爭對手之產品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記載,易使消
費者受到欺罔而損及交易秩序,顯與公平交易法所欲維護之社會倫理
及效能競爭之交易秩序有違,違反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衡酌違法
行為之動機、目的、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被處分人營
業規模、被處分人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
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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