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超輕航器載具擅自活動取締措施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1.08. (82) 台內警字第8106005號發文日期:民國82年1月8日 主旨:貴部函請轉飭警察機關制止並取締超輕型載具擅自活動案,仍請依主管機關請求,航 空警察局負責聯繫協調、市縣警察局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協助執 行,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交航81字第0四三九七一–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