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02. (九十)公參字第9008442-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濫發存證信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
       ,業經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五一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臺九十訴字第0二八一九八號訴願
       決定書及○○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