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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林業行等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 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05. (九十)公貳字第8910945-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5日
    主旨:貴事業等於八十五至八十七年間參與林務局○○管理處造林作業招
       標案時,以借用或出借牌照參標,並連續得標該工程數個標案,違
       反公平交易法一案,經提本會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第五一四次委員會
       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八九
       )東機廉外字第八九0二四六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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