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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廣告不實及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05. (九十)公參字第9005335-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5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因刊登「○○」廣告涉有不實及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
法辦理變更報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本會九十年九月二
十日第五一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為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三、另有關貴公司前揭廣告,其標題宣稱貴公司為「全球最大的傳銷公
司」,及內文關於○○集團子公司之敘述,有謂「○○(世界最大
的健康營養食品專賣連鎖店)」、「○○(全美銷售維他命產品之
第一品牌)」、「○○(歐洲最大的嬰幼兒營養食品品牌)」等,
建請貴公司日後於為相同或類似之廣告敘述時,對於所謂「第一」
或「最大」等宣稱,應本於客觀佐證資料,並應於廣告中敘明其具
體意義、比較項目、範圍及時間等事項,俾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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