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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美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16. (九十)公貳字第9010425-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主旨:有關美國○○擬取得美國○○百分之百有表決權股份,向本會申請
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本會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第
五一八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許可,茲檢送許可決定書乙份如附,
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事業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國際字第0七八五號函及九十
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國際字第0八六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