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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24. (九十)公參字第8916128-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銷售「○○」建物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及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經本會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第五一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傳
       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
       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至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
       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的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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