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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25. (九十)公參字第9004799-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代表人:○○○
代理人:○○○ 律師、○○○ 律師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廣告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
交易法規定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第五一九次委員會議決
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加坡商○○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四月六日檢
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
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
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以
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
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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