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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07. (九十)公貳字第9002064-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7日
受文者:○○公會
代表人:○○○
主旨:有關 貴公會要求所屬眼鏡同業配合決議之聯合行為,涉嫌違反公
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第五一九次委員會議決
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會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會如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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