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12. (九十)公參字第9003801-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輸入銷售仿襲之「○○」造型玩具,違反公平交易法
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
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