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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20. (九十)公處字第185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變更獎金制度,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據民眾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來函反映,被處分人推廣「○○計畫」(
下稱系爭計畫)相關事項,經本會檢視報備案卷,系爭計畫並未向本
會報備,爰進行調查。
二、有關被處分人推行系爭計畫涉及未依規定報備乙節,經其提供相關資
料及派員而會說明如次:
(一)被處分人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推行系
爭計畫,計畫中含「每月加倍紅利獎金」、「飛速紅利獎金」及「
儲值紅利獎金」等三項紅利獎金,簡言之,即以參加人依被處分人
原始獎金制度所得之每月總收入為基礎,倘每月總收入金額成長,
且達成被處分人設定之最低金額及持續時間等條件,即可額外領取
系爭計畫各項紅利。
(二)被處分人推行系爭計畫之期間達十五個月,計三百四十一人次合格
領取系爭計畫獎金。以八十九年度論,被處分人依原始獎金制度發
放獎金占銷售額百分之四二點一四;依系爭計畫發放獎金占銷售額
百分之一點三九。
理 由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
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
主管機關報備:...五、營運計畫或規章,並應載明參加人取得佣
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並預估上述佣金、獎金及其他
經濟利益之合計數占其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同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之報備內容如有
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
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被處分人變更獎金制度,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
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按獎金制度為前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所稱營運計畫或規章之一部,屬應報備事項,多層次傳銷事業倘變更
獎金制度,應依前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實施前向本會報
備。本案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迄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
推行系爭計畫,據此加發紅利獎金,並影響發放予參加人經濟利益之
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比例,得認定被處分人確於前揭期間變更獎金
制度;惟查被處分人並未於獎金制度變更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核已違
反前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次按行政罰責任,尚不得以不知
法令而免責,縱被處分人稱未報備係因不瞭解法規相關規範,且行政
人員未清楚交接所致,實難據此排除其責任。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所定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審酌其參加人數、經營狀
況、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為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等情狀,爰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
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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