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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23. (九十)公處字第18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依附公益團體名義行銷商品,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瞞消費者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檢舉人來函指稱:近日共收到二封「○○協會」公文,文中
      以混淆及威脅,並於相關附件中消防法抬頭註記”勿觸刑法“之字句
      ,要求儘速與其連繫安排消防講習;經電洽內政部消防署查詢,謂該
      「○○協會」非內政部單位,其乃為藉辦消防講習之名,行推銷消防
      器材之實。爰請本會查處。
    二、調查經過:
    (一)○○協會常務理事○○○君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協會是在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成立,到目前為止會員人數四十五
       人,理事有九名,監事有三名。目前本協會聘有工作人員二名,負
       責秘書行政工作(○○○小姐、○○○小姐);駐會處理會務主要
       是我。
      2.因我在八十七年三月起曾在○○協會擔任教官三年,在今年間才另
       行籌組○○協會,有關本協會的信函、講習大綱、回執條、相關法
       規條文的製作、使用都是參考○○協會的格式及做法。
      3.本協會目前有教官二人,其中一位是我,另一位是○○○先生,我
       負責中部以北,○○○先生負責中部以南,目前政府對於消防教官
       之養成及認證有無規定,我並不清楚,我本人是在○○協會接受消
       防的資訊及訓練,○○○先生是由我訓練出來的。
      4.本協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的入會費(個人會員是新臺幣一000
       元,公司行號則為三000元,至目前為止公司會員為二個,其他
       會員皆是個人),另外會員也會多少贊助一點,目前經費尚有十餘
       萬元。本協會目前房租是每月二萬元(會址係屬理事長母親所有)
       ,行政秘書每人二萬元,其他水電、電話之費用並不多,本協會主
       要經費來源是理事長○○○所贊助。
      5.原則上,本協會宣導時,除說明一些案例及逃生防火要領外,也會
       作一些消防器材的操作演練,在本協會的信函中,我們會請對方準
       備白板及滅火器,至於緩降機、防煙面罩等,如果對方沒有的話,
       我們會攜帶相關的器材前去操作。
      6.一般會邀請本會去宣導消防救災的單位,對於消防救災的知識非常
       欠缺,在本協會宣導後,基於安全的考量會詢問或請宣導人員推薦
       消防器材,本會人員主要係以推薦防煙面罩及滅火器最多,本公司
       於推薦消防器材時,會提醒他們應注意銷售消防器材的公司是不是
       合法的,並不會推薦特定廠商的商品。
      7.我們在講習時,會提醒受宣導單位消防設備之維護,並提醒他們可
       請具有消防設備安全檢查執照之消防設備師檢查。
    (二)案經請○○協會提供該協會理監事及會員名冊後,函請該協會常務
       監事暨被處分人負責人○○○君(○○協會常務理事○○○君之子
       )到會說明,惟○○○君因病無法到會,故授權被處分人業務經理
       ○○○君到會說明,○○○君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我從八十九年四月間即到○○有限公司任職,並擔任業務經理一職
       。本公司是由○○○先生擔任負責人,本公司全省都有銷售,且在
       北部、中部、南部各有一位業務負責人,其中北部即我本人一人跑
       業務兼業務經理(本公司北部員工亦即僅我一位),另中部、南部
       亦相同僅各有一位員工負責該區的業務,至於該二位本公司員工之
       姓名等相關資料及該區的營業處所我皆不知道,因為平常皆由○○
       ○先生接洽、負責。
      2.本公司無其他行政人員,本公司所有幹部員工僅有四位,即○○○
       先生、我本人及前面所提之中、南部各一位員工。我從八十九年四
       月至今每月薪資固定三萬元,多賣或少賣沒有佣金折扣的情形,至
       於年節獎金須至年底才會知道,所以至今我尚未領取過本公司任何
       獎金。
      3.本公司產品有滅火器、偵煙器、緊急照明燈、逃生安全指示指、防
       煙面罩及防火毯,另本公司亦有經營消防設備施工、安全檢查申報
       。至於本公司產品之製造商是誰我不知道,因為我每次都是跟○○
       ○先生於本公司設址處(○○○路○○段○○之○○號○○樓)取
       貨,所以本公司產品之進貨成本我不知道,因為○○○先生也不會
       讓我知道。
      4.本公司之行銷管道,中、南部大致和北部相同,至於北部皆由我跑
       業務,主要管道以醫院、診所、住宅大樓、銀行及公司行號為主。
      5.本公司以單純化,單一規格產品為銷售產品,如滅火器有三磅的每
       支售價二五00元至二八00元間,另五磅的每支售價三五00元
       至四000間、偵煙器每支售價五00元至一000元間、緊急照
       明燈每支售價五00元至一000元間、逃生安全指示燈每支售價
       三00元至八00元間、防煙面罩每支售價一二00元至一五00
       元間、防火毯每件售價二000元至三000元間。因為滅火器(
       三磅、五磅可攜帶型)及防煙面罩較為消費者接受,所以我主要銷
       售的產品是滅火器及防煙面罩,每月平均銷售減火器及防煙面罩各
       七十支。
      6.我每個月是向○○公司領取定額薪資三萬元,負責產品推銷,不會
       因為推銷數量多寡而影響前述薪資,但本人的勞、健保並不是在○
       ○公司投保,而是在另一家朋友所開設之公司加保。
      7.我並不知道○○公司有加入○○協會為會員。○○○先生是否有直
       接對外從事推銷我並不瞭解。我回去立刻請○○○先生提供本公司
       從八十七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份薪資細目資料,供貴會參考。
    (三)○○協會常務監事暨被處分人負負人○○○君(○○協會常務理事
       ○○○君之子)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公司銷售方式有三種,第一種發DM夾報,第二種是本公司逕赴各
       公司拜訪推銷,第三種是靠朋友、親戚及已購客戶的介紹,其中以
       第一種之效果最好。本公司銷售金額在八十八年間約有二十幾萬元
       、在今(八十九)年約有十幾萬元。
      2.○○○是我父親;○○○是我朋友;○○○過去是我的員工,在八
       十八年十二月離職。我父親是掛名的員工(我每月支付家用二萬元
       ),○○○只是在本公司投勞、健保,實際上沒有在本公司上班。
      3.本公司商品來源有三家,○○有限公司、○○公司及○○中心。本
       公司向○○及○○主要進貨包括各式滅火器、緊急照明燈、逃生緩
       降梯、偵煙器,向○○中心進貨則僅有防煙面罩。
      4.我與父母親同住在臺北市士林區○○街○○號○○樓,家中電話:
       xxxxx及xxxxx,至於本公司電話是xxxxx。○○○
       是我舅舅,○○○是我母親,○○○是我祖父,○○○是我舅媽,
       ○○○及○○○是我朋友(這二位朋友身分證是我提供影本給我父
       親,做為協會成員名單,他們並沒有實際從事協會之運作)。
      5.本公司在各地區銷售的業務負責人分別為北部地區是我及○○○負
       責,○○○今年十二月離職,因貴會約談後才離職,中部是我和○
       ○○負責(○○○是今年四月進本公司,但只做二星期即離職,本
       公司未給付薪資),南部是我和○○○負責(○○○在今年四月進
       本公司,但只做一天即離職)。
      6.○○○過去和現在是從事哪種工作我並不清楚。他與本公司業務無
       關。
      7.本公司設立之初是在○○○路○○段○○號○○樓,在八十八年底
       遷移至○○○路○○段○○之○○號○○樓(原來我是向房東要求
       租用四樓但空間較大,房租較貴才改租三樓,從未在四樓營業辦公
       )。
      8.父親○○○先生不會協助我業務的推廣。我回去後立刻準備並提供
       八十七年成立以來之薪資費用分類帳,及前述三家供貨廠商之基本
       資料給貴會。
    (四)○○協會教官○○○君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我在八十九年六月間經朋友(○○○先生)的介紹認識○○協會的
       ○○○先生,○○○先生以該協會在中部拓展業務後之課程教授方
       面需一名教官,而請我幫該協會上課。至於上課之單位由該協會自
       行拓展,我只負責上課,當時○○○說我每上一堂課之鐘點費為六
       00元,然後先試用三個月不支領底薪,待試用期滿後才會支領薪
       水。
      2.直到八十九年九月份發現我的勞保資料在○○公司,在這之前○○
       ○皆無告知我的勞保資料是入○○公司,我一直以為是入於該協會
       ,所以希望該協會能支薪給我,但○○○卻以不予任用為由將我辭
       職,且沒有支薪給我。因此我八十九年九月底就離開該協會。
      3.我本人曾經先至○○協會受○○○先生教授相關內容後,再自行重
       覆聽由○○○先生所錄製之授課內容錄音帶,以利至受宣導單位教
       授消防宣導講習,至於上課之教材皆由○○協會所提供,不過○○
       協會要求我在宣導末節提及可幫民眾推薦合法廠商以購置消防器材
       。
      4.在此所指合法廠商即是○○公司,再由民眾填具申購單傳回○○協
       會,由該協會與民眾接洽後續購買事宜,至於講習內容會提到消防
       法第三十五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而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管理
       權人於發生火災致人於死,須負刑責」等法律問題。
      5.從八十九年六月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我只領得○○協會之鐘點費(扣
       除車馬費後)一萬八千元。我不知道○○公司與○○協會之關係。
      6.我知道○○協會北部之教官就是○○○先生及其兒子○○○先生;
       中部教官為我本人;南部曾經聽○○○先生說亦有一位教官,但其
       詳細資料我不知道。
    (五)查被處分人與○○協會關係如后:
      1.經查被處分人員工投保歷史紀錄資料與○○協會理監事與發起人名
       冊分析如次:
       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曾以被處分人為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為○○
       ○君、○○○君、○○○君、○○○君、○○○君、○○○君、○
       ○○君、○○○君、○○○君、○○○君;其中○○○君業已於八
       十九年七月一日退保,另○○○君業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退保
       。復照○○協會理監事與發起人名冊,○○○係常務理事、○○○
       君係常務監事、○○○君係常務理事、○○○君係發起人、○○○
       君係理事。另○○○君係○○協會教官、○○○君係○○協會秘書
       。
      2.經查被處分人董事、股東名單與○○協會理監事與發起人名冊分析
       如次:
       查被處分人董事長係○○○君,董事係○○○君,股東分別係○○
       ○君、○○○君、○○○君;復依○○協會理監事與發起人名冊,
       ○○○君係常務監事、○○○君係發起人、○○○君係常務理事、
       ○○○君係監事、○○○君係發起人;又○○協會常務理事○○○
       君曾係○○有限公司董事。
      3.經查被處分人設址與○○協會會址如次:
       查被處分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主管機關設址登記係臺北市中山
       區○○○路○○段○○號○○樓、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管機
       關設址登記係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之○○號○○樓、
       八十九年二月八日主管機關設址登記係臺北市中山區○○○路○○
       之○○號○○樓;次查○○協會會址係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之○○號○○樓。
    (六)本案特就○○協會之教育宣導行為進行問卷調查,針對該協會提供
       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七日之二十一份宣導單位進
       行問卷調查,共寄發二十一份問卷,統計回收之有效問卷累計共十
       二份。相關情形摘要如次:前四位受訪者有購買裝設○○協會宣導
       之消防安全設備;又第三、五、六、七等四位受訪者認該協會係『
       政府單位』所從事的免費定期教育宣導,且第一、五等二位受訪者
       指證該協會整體宣導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又第十一
       、十二位受訪者表示未曾接受該協會之宣導。
    (七)案經被處分人之某一產品供應商說明,該供應商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
      1.被處分人常要本公司提供報價單,被處分人想湊成三張做比價之用
       ,本公司幾乎都拒絕,在今(九十)年初被處分人之○○○希望我
       們出具出貨證明,我也拒絕。
      2.被處分人之○○○先生去年有向我提到他所購買之減火器、防煙面
       罩及偵煙器都是交給協會。
      3.被處分人並無向本公司提及他們會在消防宣導會上推薦本公司產品
       ,而且從本公司與他們交易記錄來看,他們也不可能推薦我們的產
       品。
      4.○○○先生有提到一案子,渠於消防安全宣導時,該住戶發生消防
       安全設備不符規定,因○先生不了解工程方面之問題,就聯繫本公
       司以協會工程人員之名義前去評估,後來看本公司必須就書面資料
       (如估價單),列出很多品名項目,他因為不專業,所以要求本公
       司全權處理,但要求本公司給予抽佣(一成以下)。
    (八)案經請被處分人另一產品供應商說明,該供應商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
      1.我記得○○有一位○小姐在八十八年間曾向我訂購○○滅火器一批
       ,約十萬元(出貨地點在臺北市○○街○○號○○樓),至於被處
       分人在八十八年六月至九十年六月向我提貨約十九次,金額共八、
       九十萬元,就我了解被處分人負責人○○○先生以前也是有和○小
       姐合作。
      2.以前我從來沒有聽被處分人負責人○先生提過○○協會,只有在接
       到貴會通知函之前,貴會先以電話通知我到會說明,我才主動打電
       話給○○○先生了解情形。
    三、調查結果:
    (一)查○○協會常務理事○○○君聲稱該協會不推薦特定
       廠商之商品,且被處分人負責人○○○君自稱其父○○○君不會協
       助其業務推廣;惟查該協會教官○○○君證稱該協會要求渠於宣導
       中推薦被處分人予民眾以購置該公司消防器材,在做法上係由民眾
       填具申購單後傳回該協會,由該協會與民眾接洽後續購買事宜;按
       ○○○君證稱該協會北部之教官即是○○○君及○○○君之子○○
       ○君;又據被處分人某一供應商證稱○○○君曾於消防安全宣導時
       ,曾要求該供應商以該協會工程人員之名義評估消防工程,再向該
       供應商收取佣金之情事。
    (二)查○○協會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登記設立,且設址係臺北市中山
       區○○○路○○段○○之○○號○○樓;次查,被處分人曾於八十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迄八十九年二月七日登記設址於臺北市○○
       ○路○○段○○之○○號○○樓;縱被處分人負責人○○○君自稱
       該公司從未於臺北市○○○號○○段○○之○○號○○樓營業辦公
       ,而係於同址三樓營業,然二者亦在上下樓而已;復查被處分人員
       工投保記錄資料發現,被處分人員工幾均擔任○○協會理監事、發
       起人、秘書或教官;且被處分人董事、股東名單與○○協會理監事
       與發起人皆係重疊,其關係不可謂不密切。
    (三)查前開十二份調查問卷中,前四位受訪者有購買裝設○○協會宣傳
       之消防安全設備;又第三、五、六、七等四位受訪者認該協會係『
       政府單位』所從事的免費定期教育宣導,且第一、五等二位受訪者
       指證該協會整體宣導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果;又第十一
       、十二位受訪者表示未曾接受該協會之宣導。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欺
      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
    二、次按事業不應以公益團體名義,於從事公益活動同時銷售商品,係因
      易使消費大眾對公益活動與事業行為之界限產生混淆。查○○協會係
      屬公益團體,一般民眾普遍對公益團體具有較高之信任,基此,倘業
      者利用民眾對公益團體之信賴感,依附其名義,僅告稱消防安全宣導
      ,民眾在不疑有他之情況下參與宣導活動,而俟機行銷產品,就其整
      個行銷過程,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同時亦影響客戶自由決定
      之權利及同業間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自得論其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行為。
    三、查○○協會常務理事○○○君聲稱該協會不推薦特定廠商之商品,且
      被處分人負責人○○○君自稱其父○○○君不會協助其業務推廣;惟
      查該協會教官○○○君證稱該協會要求渠於宣導中推薦被處分人予民
      眾以購置被處分人消防器材,在做法上係由民眾填具申購單後傳回該
      協會,由該協會與民眾接洽後續購買事宜;按○○○君證稱該協會北
      部之教官即是○○○君及○○○君之子○○○君;又據被處分人某供
      應商證稱○○○君曾於消防安全宣導時,曾要求該供應商以該協會工
      程人員之名義評估消防工程,再向供應商收取佣金之情事;可認,○
      ○協會常務理事○○○君聲稱該協會不推薦特定廠商之商品云云,顯
      係推托之詞,爰被處分人依附公益團體行銷商品之意圖,足堪認定。
      另查○○協會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登記設立,且設址係臺北市中山
      區○○○路○○段○○之○○號○○樓;次查,被處分人曾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迄八十九年二月七日登記設址於臺北市○○○路
      ○○段○○之○○號○○樓;縱被處分人負責人○○○君自稱被處分
      人從未於臺北市○○○路○○段○○之○○號○○樓營業辦公,而係
      於同址○○樓營業,然二者亦在上下樓而已;復查被處分人員工投保
      記錄資料發現,被處分人員工幾均擔任○○協會理監事、發起人、秘
      書或教官;且被處分人董事、股東名單與○○協會理監事與發起人皆
      係重疊,其關係不可謂不密切,二者形同一體。又被處分人負責人○
      ○○君雖稱,○○○君是其朋友,僅是在被處分人投勞健保,未在被
      處分人上班,且不知道○○○君之職業,並稱○○○君與被處分人業
      務無關云云,惟據○○○君表示,其係透過○○協會○○○君才擔任
      該協會教官,且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成為被處分人之投保員工,以○
      ○○君與○○○君係父子之關係者,○○○君所稱不知○○○君從事
      何工作,不無疑義;且被處分人與該協會關係之密切,可見一斑,其
      顯係為掩飾假藉公益團體名義行銷消防器材之事實,所辯核不足採。
    四、查本案本會針對○○協會提供八十九年六月至同(八十九)年十月消
      防安全教育宣導名單所做問卷調查共計二十一份,並回收十二份。經
      本會問卷調查資料顯示,前四位受訪者有購買裝設○○協會宣導之消
      防安全設備,顯見宣導過程中有推薦銷售商品之實;又第三、五、六
      、七等四位受訪者認該協會係『政府單位』所從事的免費定期教育宣
      導,且第一、五等二位受訪者指證該協會整體宣導方式具有誤導或欺
      罔消費者的效果;又第十一、十二位受訪者表示未曾接受該協會之宣
      導,是該協會提供之資料顯有不實。次查○○協會對外行文宣稱係屬
      義務宣導,不需支付任何經費為餌,利用消費者對自身安全之關心、
      消防安全常識之不足及對商品資訊之不熟悉,誘以協助進行消防安全
      教育訓練及避免觸法而負刑責等語,以增加收受該通知單者接受其派
      員宣導之意願,其於通知函中註記「業經內政部正式核准立案」等語
      ,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協會係受政府指導之公益團體,以增加其信賴感
      ,一旦得遂派員宣導,即進而進薦特定廠商產品,以遂行銷售商品之
      實。綜上可證,被處分人有依附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以行銷售商
      品之意圖及事實,已至為灼然。
    五、本案單從外觀上看,雖係由○○協會於宣導防災時從事商品銷售,惟
      經檢視該協會成立時之發起成員、理監事、會務人員、教官及實際會
      務運作情形看,再加上該協會推銷之商品應係由被處分人提供,從而
      可認定,被處分人方為本違法案件之主體。綜上所述,被處分人依附
      公益團體名義行銷,致民眾陷於錯誤,又進而以消防安全教育宣導為
      由,影響民眾自由決定是否與之交易及競爭者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
      此種利用消費者心理上的負擔,影響其對商品之價格、品質、效用等
      為客觀判斷,而不得不接受該交易之情形,已有誤導消費者進行交易
      之情事。而觀諸消費者自由選擇交易機會之減損程度,為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參酌被
      處分人違法動機、目的、違法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等相關因素,爰
      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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