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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04. (九十)公處字第196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4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假藉瓦斯安全檢查名義,達銷售瓦斯器材之目的,且誤導消
      費者誤認被處分人與所屬轄區之天然氣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為足以
      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民眾檢舉○○有限公司散發服務通知單,且服務通知單上未
      明白標示公司全名,使民眾誤以為是供應天然氣之○○股份有限公司
      ,又以檢查瓦斯名義欺騙用戶開門,並以打火機測試瓦斯,藉瓦斯安
      全檢查服務之名,不當行銷瓦斯安全器材。
    二、○○有限公司服務通知單記載事項:
      本公司為維護瓦斯用戶安全,將定於民國九十年 月
      日□上午10點30分至12點30分□下午1點30分至5點,為用戶作瓦斯管
      線爐具定期服務,並更換老舊瓦斯軟管,以期使瓦斯意外災害降至最
      低。近來有非本公司人員假借本公司名義投遞類似本公司之通知單為
      用戶檢查瓦斯。「請用戶開門前核對服務人員之工作證」,以避免無
      謂損失。
      一、為了加強使用安全,本公司已全面使用改換政府立案超流量自動
        遮斷開關,貴府可直接要求工作人員換裝。
      二、本工務課人員,為用戶所作純屬服務,均有免費,如需更換其他
        材料則酌收工本費,其餘全免。
      ※瓦斯災害將觸犯公共危險罪。
      ○○公司    工務課電話:xxxxx(9:00-5:00)
    三、調查經過及結果:
    (一)○○有限公司負責人○○○君委託○○○君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本公司於九十年一月八日完成設立登記,於九十年二月初開始營業
       ,本公司銷售商品種類很多,「○○之郵購目錄--暢銷生活○○百
       貨」上所列商品本公司都有販售,惟一般客戶較能接受自動控制器
       ,所以本公司成立至今,主要銷售商品為自動控制器。本公司所販
       售之自動控制器是○○牌,製造商是○○有限公司,型號為○○(
       適用於導管瓦斯,進價一千元,售價二千九百元),○○(適用於
       桶裝瓦斯,進價六百元,售價一千九百元)。
      2.本公司有業務人員六名,底薪每月二萬元,視銷售產品數量多寡發
       給獎金,其工作性質為業務推廣,但本公司並無內部部門及分組。
       本公司業務員會在前一天向公寓大廈一般住戶投遞通知單,主要投
       遞區域包括土城、樹林、林口、新莊、板橋等地,再前往客戶家按
       門鈴拜訪,請客戶核對本公司工作證後,依前述產品目錄介紹產品
       ,在推廣產品並安裝自動控制器後幫客戶作安全檢測,看是否有漏
       氣,而在安裝之前,本公司並無作安全檢查之動作。
      3.貴會提示之服務通知單是本公司於九十年二月份所印製,本通知單
       事實上是印有「○○有限公司謹啟」,惟「○○、○○、有限、謹
       啟」等文字印刷不清,故本公司已於九十年三月通知位於三重市○
       ○○路之○○文具行重新印製。至於服務通知單上所載「近來有非
       本公司人員假借本公司名義投遞類似本公司之通知單為用戶檢查瓦
       斯......」是為避免其他同業拾取民眾丟棄之服務通知單,假借本
       公司名義向民眾強行推銷瓦斯控制器或其他產品。另服務通知單上
       「為用戶作瓦斯管線爐具定期服務,並更換老舊瓦斯軟管」及「本
       工務課人員為用戶所做純屬服務,均有免費」等語,是因為本公司
       服務通知單之投遞對象包含新舊客戶,對新客戶作業務推廣,對舊
       客戶則作服務。
    (二)針對此種訪問買賣類型案件,參酌本會相關案例,特針對○○有限
       公司之行銷行為進行問卷調查,先請○○有限公司提供九十年二月
       到九十年四月等三個月之客戶資料共三十五名,共寄發三十二份問
       卷。統計回收之問卷共有十份。在這些由○○有限公司提供名單之
       回收問卷其中有六位受訪者,雖對被處分人之銷售行為多有肯定,
       甚而要求進一步推廣該項產品,惟經檢視被處分人服務通知單之內
       容、投遞及拜訪客戶之手法與本會以往查處多家不法瓦斯安全器材
       業者之不法行徑可謂如出一轍,上述六份問卷在回復資料竟予認同
       ,異於常態,顯不足採。按依本會以往處理類似案件之經驗,不法
       業者為規避本會之調查,亦不乏有提供不實資料情形者。況本案在
       回收之問卷調查結果,其中有四位民眾反映○○有限公司人員於銷
       售時曾以「瓦斯公司」或「瓦斯安全檢查」為由而銷售商品。
    (三)○○有限公司○○○君第二次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本公司登記營業項目計有:衛浴設備批發、建材零售、水器材料零
       售、消防安全設備零售、廚具衛浴設備零售、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
       程業、燃料導管安裝工程,但至目前為止,實際上最主要是銷售自
       動控制器,水龍頭幾乎未有銷售,水材之銷售佔本公司營業額不到
       百分之一。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事業之市
      場競爭行為違反前條規定者,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
      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
      止。」首先敘明。
    二、被處分人印製及使用記載不實之定期服務通知單,未對交易相對人說
      明實際銷售主體,並假藉安檢之名行推銷之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
    (一)被處分人係以販售瓦斯安全器材為業,主要營業區域包括土城、樹
       林、林口、新莊、板橋等地,其與供應天然氣之瓦斯公司是不同業
       務種類,但其公司名稱卻與供應上開地區天然瓦斯之○○股份有限
       公司相類似;雖該公司表示所屬業務員拜訪客戶時,會穿著印有「
       ○○有限公司」字樣之制服並請客戶核對其識別證;但就被處分人
       所印製之服務通知單加以觀察,「○○」、「○○」、「有限」、
       「謹啟」等字以極淡色彩印刷,並以篆體之公司全名章戳將「○○
       」、「○○」、「有限」、「謹啟」等字遮住,總體觀之極易使一
       般民眾誤以為是供應天然氣之○○公司,據民眾檢舉函之反應可知
       ,該公司之服務通知單已使民眾產生誤認;被處分人以此作法配合
       前述通知單內容皆僅提及「純屬服務」,從未論及銷售商品,復以
       派員服務及服務人員佩帶工作證等記載,意圖誤導瓦斯用戶之作法
       甚為明顯,再者,天然氣公司是對其用戶每二年定期檢查一次,而
       被被處分人訪問或被裝設之瓦斯用戶,皆非被處分人之客戶,被處
       分人何來「定期服務」可言。
    (二)又○○有限公司並非知名廠商,卻於服務通知單上載有「近來有非
       本公司人員假借本公司名義投遞類似本公司之通知單為用戶檢查瓦
       斯」等語,使用戶產生服務通知單是供應天然氣之○○公司所發之
       誤認效果,意圖誤導瓦斯用戶之作法甚為明顯,且依據被處分人自
       行提供之客戶名單所為之問卷調查結果,有四成之受訪者表示該公
       司亦曾以「瓦斯公司」或「瓦斯安全檢查」之名義進行推銷。又被
       處分人自承該公司僅有業務人員六名,並無內部部門及分組,但卻
       於服務通知單及識別證上載有「工務課人員」、「工務課電話」及
       「職稱:工務課」等語,顯係以欺罔之表示,使人誤認其係較具組
       織規模之○○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用戶免費檢查服務。
    (三)綜上,被處分人故意選取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之名稱,誤導消
       費者誤認其與所屬轄區天然氣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印製及使用
       記載不實之定期服務通知單,假藉安全檢查之名行銷售之實,整體
       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前述銷售瓦斯器材之市場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衡酌被處分人違法動機、目的與違法情節對競
      爭秩序之危害程度與被處分人在瓦斯器材市場之市場地位等相關因素
      ,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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