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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04. (九十)公參字第8914104-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4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
       案,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五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府法保字第八九0六六五一三0
       0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
       影本,以掛號郵件寄送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
       七四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
       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
       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及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
       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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