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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07. (九十)公貳字第8914812-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7日
主旨:關於 臺端被檢舉不當寄發「○○」新型專利侵害警告信函,涉嫌
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經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六日第五二六次委
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檢舉人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未列字號檢舉函辦理。
二、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
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
一段二-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
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臺端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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