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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6. (九十)公參字第8909992-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之「○○」建案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
法乙案,經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二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檢舉函辦理。
二、本案系爭違法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
,故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
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
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
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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