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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6. (九十)公處字第21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法定期限內報備八十八年度銷售商品
之單位進貨成本,及主要營業所搬遷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之行為,
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
規定。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
六月報備其上年度銷售商品之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依前開規
定,被處分人應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向本會報備八十八年度銷售商品之
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然本會請被處分人依規定報備之通知書
函,經退回後,始查得被處分人已搬遷至台北市○○○路○○巷○○
號○○樓現址,爰依職權,主動立案調查。
二、本會於九十年七月四日再函請被處分人說明未依規定報備八十八年度
銷售商品之單位進貨成本及主要營業所搬遷未向本會報備等事,被處
分人始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向本會報備八十八年度銷售商品之單位進
貨成本,並向本會報備主要營業處所已遷至現址。另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被處分人向本會陳稱,被處分人九十年二月初自台北縣汐止市
○○○路遷至現址,雖因疏忽未報備,然已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向本
會報備營業處所搬遷乙事;另因被處分人對傳銷法令不熟悉,故未能
在八十九年六月報備商品成本,惟經本會通知後,即於九十年七月十
八日補正報備八十八年度之商品進貨成本。
理 由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之
報備內容如有變更,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
成本外,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報備事
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六
月報備其上年度銷售商品之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事業倘違
反前開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主
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即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
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被處分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報備八十八年度銷售商品之單位進貨成本
及主要營業所搬遷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而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始
向本會報備八十八年度銷售商品之單位進貨成本,及主要營業處所已
於九十年二月間遷移至現址,被處分人雖稱因不熟悉法令及疏忽所致
,然其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三、綜上,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多層次傳銷管
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
事業之經營狀況,配合調查態度等情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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