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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辦法草案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7.13.北市法二字第09531841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13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辦法」草案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7月10日北市工授建字第09573204300號函。
二、查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
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貴局如於旨揭辦法中,規定依該辦法增設之公用停車空間,業者負有取得本市停車
場登記證之義務,則業者未依規定取得本市停車場登記證,貴局經以處分書限定相當
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對業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以怠金,應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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