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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履約保證委任契約書」之當事人一方為企業經營者,他方為消費者,且契約條款內容
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擬定,則屬消保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自有消保法審閱期間之適
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06.17.消保法字第0910000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17日
主旨:貴公司函詢「代辦履約保證委任契約書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規
定範疇;該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制式契約是否應予立契約之相對人依前揭法條攜回審
閱」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參考。
說明:依據 貴公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函辦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系指企業經
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準此,倘「代辦履
約保證委任契約書」之當事人一方為企業經營者,他方為消費者,且契約條款內容係
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者,即屬首揭法條所稱之「定型化契約」,而有消保法
審閱期間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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