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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男扮女妝坐檯陪侍,依具體個案之情節,其行為如有觸犯刑法應分別依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85.02.16. (85) 警署行字第182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16日 對於男扮女妝坐檯陪侍,依具體個案之情節,其行為如有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或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等情事時,應分別依法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