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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修正、廢止行政規則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09.23.(91)公法字第0910009294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23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修正、廢止行政規則作業要點
89.10.9 第四六五次委員會議通過
89.10.20(89)公法字第0三五四六號函分行
91.9.19 第五六七次委員會議修正
91. 9.23(91)公法字第0九一000九二九四號函分行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修正或廢止行政規則,除應遵照行政
程序法及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之。
二、本要點所稱行政規則,係指本會依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
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應以法律定之或法律明文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者,不得以行政規
則定之。
四、本會行政規則不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五、本會行政規則之類型如下:
(一)內部管理規章。
(二)與他機關行政協助事項。
(三)公平交易法案件之通案處理程序。
(四)類型化案件處理原則。
(五)行業(或產業)規範。
(六)公平交易法各條文之適用原則。
(七)公平交易法具體個案或抽象條文之法律解釋。
(八)行使裁量權標準。
(九)人民依法規申報案件處理程序。
(十)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程序。
(十一)公平交易法第九條涉及他部會職掌之行政協調事項。
六、對於特定行業(或產業)存在普遍違法現象,有導正違法行為之必要者,應以第五點
第五款之行政規則規範之。
七、訂定本會之行政規則,於辦理發布或下達作業時,應簽會法務處就法制作業表示意見
。
八、訂定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之行政規則,應提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發布或下達。
九、第五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純屬本會內部作業處理程序之行政規則之分行函稿
如例稿一。
前項行政規則是否屬於本會內部作業處理程序有所疑義者,得簽會法務處表示意見。
第五點第一款之行政規則涉及人民得參與或使用之事項者,應適時於特定場所或本會
全球資訊網(WWW)公告。
十、第五點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行政規則之發布令稿如例稿二。
第五點第七款之行政規則之發布函稿如例稿三。但上開解釋如一體適用於各機關者,
應以令發布,其發布令稿如例稿四。
十一、第五點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三款純屬本會內部作業處理程序以外之行政規則之
發布或分行函稿如例稿五。
十二、本會訂定第五點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及其他實質內容具有間接對
外效力或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法務處應指定專責人員於該行政規則發布
或下達後七個工作日內,登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十三、承辦單位應於行政規則標題後,明確記載訂定及歷次修正發布或下達分行日期。
前項行政規則如屬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者,並應註記委員會議決議之日期及會期。
十四、本會行政規則以令發布或以函分行各處室後施行,不以委員會議決議之日期為生效
日期,亦不規定「經奉 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或「自發布日施行」。
十五、本會行政規則修正時,適用第七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但修正本會行政規則之函(
令)稿,依例稿六至例稿十辦理。(圖檔點選:例稿七、例稿八、例稿九)
十六、本會行政規則廢止時,適用第七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但廢止本會行政規則之函(
令)稿,依例稿十一至例稿十五辦理。(圖檔點選:例稿十二、例稿十三、例稿十
四)
十七、本會行政規則僅得作為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參考,不得直接適用,
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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