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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因管轄不合,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受理之訴願案件,原收受訴願書之機關應逕就訴願 書之原件(含信封)移送之,不應留置原件而僅移送影本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 86.07.18. (86)府訴仃字第157455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18日
    主旨:各機關因管轄不合,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受理之訴願案件,原收受訴願書之機關應逕
       就訴願書之原件(含信封)移送之,不應留置原件而僅移送影本,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省八十六年度訴願、法制業務研討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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