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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曾任軍職年資,於屆齡退職後,得否辦理提敘並補發退職全差額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86.08.06. (86) 警署人字第68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8月6日
主旨:有關駐衛警察曾任軍職年資,於屆齡退職後,得否辦理提敘並補發退職全差額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市警人字第八六二四五七二九00號函。
二、案經轉銓敘部八十六年七月廿六日八六台審三字第一四八八四00號函釋略以:「查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係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同年月二十
八日生效。嗣本部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二八八八五號函轉
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有關曾任軍職專長年資擬依前開公務人員俸給法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敘俸級者,如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復審,同意追溯
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是以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仍在職,嗣後辦理退
休之人員,如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軍職年資提敘者,得適用前開規定追
溯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並依其復審結果補發退休金差額。」查有關駐衛
警察人員曾任軍職年資之採計,均係參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
細則」之規定辦理;另有關駐衛警察人員退職亦均參照公務人員之精神訂定,爰本案
宜請駐在單位自行依權責,參照上開銓敘部函釋規定辦理。
三、檢附上開銓敘部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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