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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一)公法字第000一號函等之函釋內容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2.08(81)公法字第0001號函不予適 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3.04(81)公法字第 00105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4.18(81)公參字第 00083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5.04(81)公法字第 00870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5.16(82)公法字第 01280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7.07(81)公壹字第 01332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11.14(81)公壹字第 08864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8.29(81)公壹字第 00641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06.04(82)公壹字第 51820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06.28(82)公貳字第 03384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09.04(82)公壹字第 53235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04.28(83)公貳字第 61975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08.17(84)公壹字第 06317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09.11(84)公壹字第 07033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5.05.17(85)公貳字第 8408229-002號 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5.09.04(85)公貳字第 8508705-001號 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6.03.11(86)公壹字第 8510356-004號 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08.12(87)公壹字第 8701398-005號 函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24日
    停止適用本會(八十一)公法字第000一號函、(八十一)公法字第00一0五號函、(
    八十一)公參字第000八三號函、(八十一)公法字第00八七0號函、(八十二)公法
    字第0一二八0號函、(八十一)公壹字第0一三三二號函、(八十一)公壹字第0八八六
    四號函、(八十一)公壹字第00六四一號函、(八十二)公壹字第五一八二0號函、(八
    十二)公貳字第0三三八四號函、(八十二)公壹字第五三二三五號函、(八十三)公貳字
    第六一九七五號函、(八十四)公壹字第0六三一七號函、(八十四)公壹字第0七0三三
    號函、(八十五)公貳字第八四0八二二九-00二號函、(八十五)公貳字第八五0八七
    0五-00一號函、(八十六)公壹字第八五一0三五六-00四號函、及(八十七)公壹
    字第八七0一三九八-00五號函之函釋內容。
    附前揭函文全文。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八日
     (八十一)公法字第000一號
    主旨:關於 貴會對於向行政院申請延緩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行為若干疑義函請釋示乙業,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元月二十日(八一)全船字第00七號函。
     二、交通運輸事業擬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院申請延緩適用公平交易
       法者。依交通部之決定,屬由交通部核轉申請文件,故交通運輸事業之申請程序自應
       遵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決定。至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營事業
       、公用事業及交通運輸事業得延緩適用公平交易法者,係經行政院許可之「行為」,
       並非「業種」,法有明文,併此說明。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四日
      (八十一)公法字第00一0五號
    主旨:關於 貴廳函轉台灣省曾文水庫管理局之水庫售電、售水行為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以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函請釋疑案,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廳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八十一建三字第一三六二六0號函。二、查台灣省曾文
       水庫管理局乃省屬事業單位,其於售電、售水行為中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情形,即有可
       能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倘上開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並非依照其他法律
       規定所為者,仍須於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後,經行政院許可,始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
       六條第二項之適用。倘 貴廳所屬或所監督事業機構,有須經行政院許可,以排除公
       平交易法適用之行為,請彙整報請行政院許可。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八十一)公參字第000八三號
    主旨:貴會函請本會調查省(市)立公務預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章不公平競爭之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一)弘錦字第00一號函。
     二、本案經提報本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獲致決議如左:
      (一)公立醫院之醫事人員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係以公務員任用之,其薪俸即依公
         務人員薪俸法以及公務預算支出,與私立醫院不同。
      (二)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
         關核定之。但公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該管機關分別核定」。依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
         之規定」,故該行為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政府機關為公法行為時,其主體並非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因之政府對
         公立醫院依法或依政策編列公務預算予以補助,非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圍。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四日(八十一)公法字第00八七0號
    主旨:關於 貴部函轉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申請釋示航業法授權訂定之管理規則,是
       否為公平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其他法律」案,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一年四月十日交航(八一)字第0一一四七九號函。二、貴部所移中華
       民國輪船同業公會函請釋示有關航業法授權訂定之管理規則,應屬公平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所規定之「其他法律」,並建議本會參採案,因涉及貴部與本會權責問題,依
       公平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為避免意見之分歧,本會已將該案列入與 貴部協調
       事項之一,並將於近期內邀請 貴部共同研商。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八十二)公法字第0一二八0號
    主旨:關於臺灣省物資局無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乙案,無須轉報本會,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十一建三字第一三六八五一號函。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營事業、公用事業及交通運輸事業,經行政
       院許可之行為,於本法公布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有關該等申請許可案件
       ,應向行政院申請,並依行政院台八十一經字第一一二三二號函核示事項辦理,非向
       本會提出;另各該事業如認無須援引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排除公平交易
       法之適用者,亦無須報知本會。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
      (八十一)公壹字第0一三三二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對我國公平交易法若干條文限制外國運輸業
       者活動事表關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五月四日(八一)北協發(業)字第0六二一號函。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規範之事業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同
       業公會及其他提供商品或勞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至於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其豁免規定對於國內、外事業
       同有適用,並無差別待遇之情形。
       (註:本案經公平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十八次委員會議決議)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八十一)公壹字第0八八六四號
    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示「技師法」有關技師酬金之統一規定,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受該法關於聯合行為禁止之規定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塑北總字第一三二二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第五十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依技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技師公會章程應訂定酬金標準及其最高最低之限制。
         且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條規定,技師有違背技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除
         依技師法規定處分外,並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加以懲戒。因此,技
         師酬金之統一規定係屬技師法明文之強制性規範,應可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關於一般企業雇用具有技師資格之員工,執行簽證事宜,其法律關係及支領酬金
         之管理,應屬技師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權責範圍,非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十一)公壹字第00六四一號
    主旨:關於來函反映青果社將椪柑統一供果獨占市場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三月來函。
     二、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公平
       交易法。經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業主管機關為維持農產
       品產銷平衡及合理價格,得指定農產品由供需雙方依契約生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
       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体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椪柑之生產、外銷依上開規定辦理,尚
       無須適用公平交易法。
     三、來函所示青果社和果農訂立之契約核定時間過長等問題,非本會主管事項,已函轉農
       業主管機關參處。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日(八十二)公壹字第五一八二0號
    主旨:台端函請解釋花蓮縣肉品市場辦理毛豬拍賣,底價以全省各地當日平均價加二碼等情
       事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請示書。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五月廿六日等八十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花蓮縣肉品市場制定
       毛豬拍賣加碼及相關辦法,施行毛豬共同運銷業務,係經供銷雙方與肉品市場三方面
       協議制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產銷計畫規定之精神,且有其主管機關加以
       監督,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
       適用本法之規定」,故該行為尚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二)公貳字第0三三八四號
    主旨:台端函詢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獨占專賣,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等問題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一日請釋函。
     二、關於公賣局獨占專賣菸酒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節,查現行菸酒專賣制度係依据「台
       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規定實施,依据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事業
       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亦即現行菸酒專賣制度不違反公平
       交易法。惟公賣局為本會依同法所公告之獨占事業,該局自不得超越法律之授權範圍
       為濫用市場地位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三、另關於本會有無權限命公賣局於一定期限內民營化與曾否對該局處罰等節,在專賣條
       例廢止前,該局依法得實施專賣制度,本會無限期命其民營化之權限。而該局迄今尚
       未經本會認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倘有具體違法事實,自應依法處理。
     四、台端所詢其他問題,事涉財政部權責,案經轉請該部說明,玆檢附該部八十二年六月
       十五日台財庫第八二一四六一五四五號,答覆函影本一份,併請參考。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四日(八十二)公壹字第五三二三五號
    主旨:貴部函詢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之菸酒配銷及管理業務中,有關「暢銷菸酒之分配」等四
       項業務,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台財庫第八一0二五七三一八號、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台財庫第八一0五九六六二七號暨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台財庫第八二0三二五五六七號
       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六月二日第八十七次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九十九次委員會
       議決議如次:
      (一)關於「暢銷菸酒之分配」:
         此一行為屬於「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運銷」範圍,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公平交易法。
      (二)關於「零售商必須向指定之配銷處申購菸酒」:
         此一行為屬於「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運銷」範圍,
         亦適用前述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關於「藥廠必須向該局申購含酒精度三十度以上酒類調製,不得向市面採購酒類
         做為原料」:
         此一行為係依專賣條例第八條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辦理;為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亦屬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不
         適用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項。
      (四)關於「外國菸酒進口業者必須向該局申報零售價格,且其廣告促銷活動亦應受該
         局規範」:
         查公賣局此項規定,係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辦理外國香菸、葡萄酒、啤酒進口
         申請作業一般規定」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辦理外國烈酒進口申請作業一般規定
         」辦理。而上開規定係該局依「中美菸酒協議書」及財政部宣布烈酒開放原則訂
         定。按「中美菸酒協議書」,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及美國在台協會分別依法或
         政府授權,代表雙方政府簽署。故公賣局就外國菸酒業所作上開之規定,性質上
         當屬公權力之範圍,亦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十三)公貳字第六一九七五號
    主旨:關於 貴部函請本會就退輔會已核發氣源證明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等
       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經(八三)能00二四八八號函暨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經(八三)
     二、本會八十三年四月廿日第一三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件」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貴部為煤氣事業
         之中央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認定申請文件之效力。
      (二)另 貴部擬援引行政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十七號判決指出「..,此觀於八十二
         年二月四日制定之公平交易法於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用事業經行政院許可之
         行為,於本法公布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益足徵信。」為退輔會已核發
         氣源證明之適法處理乙事,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需該行為於公
         平交易法實施後經行政院明確許可者,方可於公平交易法公布後五年內,不適用
         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八十四)公壹字第0六三一七號
    主旨:有關 貴公會函請釋示「擬提供會員收費參考表,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若未
       符合獸醫師法相關規定前,尚難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四年八月七日八四北縣獸師會平字第貳拾號函。
     二、貴公會所詢「會員收費參考表」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四條:「獸醫師不得違背法令及
       獸醫師公會公約,並不得收受超過規定之診療費」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本法
       第十四條所稱不得收受超過規定之診療費者,係指收受超過獸醫師公會章程內所規定
       之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而言」等相關規定,得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惟
       若所擬訂之「收費參考表」未符合獸醫師法相關規定所稱之「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
       準」(請參照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第十二項規定),或未經該法相關法定核備程序前
       ,尚難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逕予排除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及其相關
       規定之適用。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八十四)公壹字第0七0三三號
    主旨:為 貴部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所屬事業於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時,不宜以招標或抑價方式辦理,另就會計師收取酬金之標準可否統一訂定,併
       詢本會一案,案經本會第二0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四年五月三日經(八十四)計八四00八九九0號函。
     二、有關會計師收取酬金之標準可否統一訂定一節,查會計師法第三十四條明訂「酬金標
       準」為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之一,係屬會計師法明文之強制性規範,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可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至於是否不宜以抑價方式辦理一節,按酬金之收取係以會計師全聯會訂定,並函主管
       機關財政郭紜查在案之「酬金標準明細」為準據,其收取之酬金倘在該上、下限費率
       範圍內,應無抑價問題之存在。惟若酬金低於下限費率,其適法性宜由主管機關財政
       部予以認定。
     四、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若以招標方式辦理,尚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八十五)公貳字第八四0八二二九-00二號
    主旨:有關 貴會請釋財政部關稅局公開標售充公私貨及逾期貨物,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十日省電聯(八四)田總字第0七二號函。二、本案經提八十
       五年五月八日本會第二三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財政部關稅局就充公私貨及逾期貨
       物為標售,係有涉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之私法行為,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惟因該標售行為係依據關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而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另檢附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財關第八四0六三四五六六號暨八十五年三月
       五日台財關第八五00七九五四四號函影本,請參考。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十五)公貳字第八五0八七0五-00一號
    主旨:關於貴府請釋所屬各事業間之購置訂製財物,如屬各事業間所生產製品,是否得以行
       政命令規定,均相互以議價方式辦理,不對外公開招標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八五)府教字第一四四六二號函。
     二、有關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是否採公開招標、比價、議價等方式
       ,「稽察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已有明定;「稽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六款復規定,各機關相互間買賣或交換物質、原料、器材、房地產者,得改用議價
       方式辦理。有關本案貴府所屬各事業間之買賣,是否可援引,其解釋權應屬審計單位
       ;倘審計單位對貴府所屬各事業相互間所生產製品之購置、定製、變賣,認可依「稽
       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援引作為改用議價方式之依據,自可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排除公平法之適用。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八十六)公壹字第八五一0三五六-00四號
    主旨:貴局函詢廣播電台進行「聯合經營」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五)起廣二字第一三五九八號函。
     二、本案經提報本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七八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有關廣播電台進行「聯合經營」,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須就具體個案認定。按廣播事業間經營權的聯合,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結
         合態樣,且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而目前 貴局對該等事業經營權之
         聯合迄未監督管理,為免其聯合經營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不宜依廣
         播電視法第五條之規定,逕予排除公平法之適用。(二)至於節目的聯播,倘業
         者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
         貴局指定聯播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行為應無公平交易法
         之適用。對於非經 貴局指定而進行聯播者,廣播電台方面,由於 貴局將研擬
         處理原則予以監督管理,得依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至於電視電台聯播前依本會第一四七次委員會決議,該聯播行為除未涉及時段廣
         告,且具有突發性、緊急短暫性,無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
         ,仍應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八十七)公壹字第八七0一三九八-00五號
    主旨:有關 貴局函請本會就臺北市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公會修正「技術鑑定業務章則」及「
       工程業務章則」草案中之酬金部分表示意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二月三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0四四四五00號函暨八十七年七
       月十五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三六九五三00號函辦理。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
       之規定。」而技師法第三十二條第八款規定,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酬金標準及其最高
       、最低之限制。是所附「工程業務章則」草案第十三條、「技術鑑定業務章則」草案
       第六條,有關訂定酬金標準表及酬金計算方式部分,係依技師法規定之行為,雖涉有
       限制競爭情事,惟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惟前開「工程業務章則」草案第十四條、「技術鑑定業務章則」草案第七條規定業主
       應依期次給付酬金之比例與方式,及「工程業務章則」草案第十五至十八條規定技師
       與業主間權利義務等規定,經查並無相關法律依據,且事涉統一交易條件之限制競爭
       行為,請
       貴局審查該等章則時宜避免為相關規定,以維市場之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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