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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松山、中正、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台東、金門、及 馬公等十三個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7.07.25. (87) 台內警字第8770158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25日
    主旨:公告「松山、中正、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台東、金
       門、及馬公等十三個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各機場以跑道兩端中心
       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
       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廿五日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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