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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馬祖、蘭嶼、綠島、七美及望安等五個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8.02.01. (87) 台內警字第87703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2月1日
    主旨:公告「馬祖、蘭嶼、綠島、七美及望安等五個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乙種
       ,各機場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
       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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