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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民宿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關民宿登記之申請人消極資格屬警察機關查核範圍,及相關應配 合辦理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1.11.29. 警署刑紀字第09101938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辦理民宿申請人消極資格查核一事,請依說明二協助配合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1月22日農輔字第0910051093號函辦理。二、依據民宿管理
       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能力人。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四、曾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三十一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
       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未滿五年者。」有關申請人之消極資格查證,警察機關權限範圍,只限該條第二款
       至第五款規定之事項。
     三、復依本署訂頒「受理刑案資料查詢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本案由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協助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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