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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加強買賣房屋廣告內容及資訊之充分真實性,若有涉誇大不實之
案例,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5.19.消保督字第099000491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5月19日
主旨:請督導建築開發商及不動產代銷經紀商之相關公會與業者應善盡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
,避免誇大不實致引人錯誤,以確保消費者之購屋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9年 5月 3日都字第0990002019號函辦理。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6條規定,貴部為房屋買賣之消費者保護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業
者於買賣房屋時所為廣告內容之真實性,提供之資訊充分且正確,俾消費者採取正確
合理之消費行為,請督導協調不動產業相關公會及業者落實廣告行銷內容應與事實相
符之原則,並加強查處業者廣告不實之情形。
三、本會99年 4月28日消保法字第0990003728號、99年 5月17日消保企字第0990004224號
函業將總統及院長裁示就建案涉及不實廣告,相關部會應為妥處乙節,函請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妥處,並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落實
相關消費者保護事務之執行。
四、另本會將持續督導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費者保護官於協助處理消費者因房
屋買賣衍生之消費爭議案件中,將就業者文宣或廣告疑涉誇大不實之案例,報請相關
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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