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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業者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得以鎖扣輪胎,俟駕駛人繳清費用後再開鎖放行之方式是否適
法,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拘束,業者應事前充分揭露其處理方式,且該定型化契約須
符合平等互惠原則與誠信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8.04.消保法字第09900075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4日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停車場經營業者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得以鎖扣輪胎方式限制車輛駛離,
俟駕駛人繳清費用後再開鎖放行是否適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9年 8月 2日交路字第0990044417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6 條規定,本案因事涉貴部權責,且系爭「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由 貴部公告在案,旨揭定型
化契約條款貴部自得本於權責釋示,合先敘明。
三、復依消保法第 4條、第 5條消費資訊應充分揭露及第11條、第
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誠信平等原則,不得顯失公平規定,關於本案,業者應充分
揭露駕駛人未依規定停放車輛時之處理方式;又該等處理方式,其性質係屬定型化契
約條款,亦不得違反消保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至於應如何判斷是否有違誠信平等
互惠原則,得參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
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或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作最終判斷。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會法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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