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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 貴商行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警察機關」究指為何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94.11.28. 警署交字第0940152729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主旨:有關 貴商行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警察機關」究指為何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路政司94年11月23日路臺監字第0940415829號函轉 貴商行陳情書辦理。
     二、有關「機關」之定義,依據行政院第一組74年11月 7日臺(74)組一字第 081號書函
       說明: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第 4項
       為認定標準。另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第 3條規定:機關之定義,就法定事務
       ,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行
       政程序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
       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之組織。爰依上開說明,符合「警察機關」
       要件者,目前計有警政署暨所屬各警察機關,以及北高二市政府警察局、臺灣省各縣
       市警察局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等。
     三、至於警察分局(或金門縣、連江縣警察所)雖未訂定組織規程及單獨編列表,但實務
       上違反社會秩序、集會遊行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第
       84條)之裁處及一般刑案之移送,均由其為之,故仍得以「機關」認定之。(內政部
       警政署 94.11.28.警署交字第0九四0一五二七二九號書函)
       附:
       交通部路政司 94.11.23. 路臺監字第0九四0四一五八二九號函
    主旨:關於三兆汽車商行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警察機關」究指為何乙案,事涉
       貴管,轉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部秘書室,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秘書室94年11月18日秘服字第94008871號人民陳情案件移辦單轉三兆汽車商
       行94年11月16日三交陳字094001116052號陳情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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