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委任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性侵害加害人指紋、相片、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比對資料之比對 、建檔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3.02. 台內防字第0950027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2日
    主旨:本部委任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性侵害加害人指紋、相片、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
       比對資料之比對、建檔及管理等相關業務,並自中華民國95年 1月 1日起實施。
    依據:
     一、「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業於94年12月16日台內防字第 09400634095號
       函修正發布,修正辦法第 3條第 2項規定:「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加害人檔案資料之
       比對、建檔及管理,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
     二、爰依前揭規定,自民國95年 1月 1日起委任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性侵害加害人
       指紋、相片及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比對資料之比對、建檔及管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