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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性侵害加害人指紋、相片、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比對資料之比對
、建檔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3.02. 台內防字第0950027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2日
主旨:本部委任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性侵害加害人指紋、相片、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
比對資料之比對、建檔及管理等相關業務,並自中華民國95年 1月 1日起實施。
依據:
一、「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業於94年12月16日台內防字第 09400634095號
函修正發布,修正辦法第 3條第 2項規定:「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加害人檔案資料之
比對、建檔及管理,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
二、爰依前揭規定,自民國95年 1月 1日起委任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性侵害加害人
指紋、相片及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比對資料之比對、建檔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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