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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1條第 3項規定辦理,修正「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並自
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5.05.30. 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A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30日 主旨:檢送修正「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本案係依據內政部95年 5月12日內授警字第0950870616號函,並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第 3項規定辦理。
附件:(原名稱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